1、提交申請材料。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縣農業(yè)局提交有關材料,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,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;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,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。
2、受理申請材料�?h農業(yè)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,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:
(1)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,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;
(2)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。 (3)當場可更正的,應當當場告知,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給申請人允許當場更正。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,注明更正日期。
(4)當場不可更正的,需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,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(《暫收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的證明》)。逾期不告知(即沒有填發(fā)《更正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的告知書》)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;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,可以繼續(xù)要求補正。
(5)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規(guī)定,或者申請人按要求已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應當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。
(6)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,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,縣農業(yè)局應終止辦理。
(7)縣農業(yè)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,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(《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》);決定不予受理的,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(《農藥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》),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3、核查經營實地�?h農業(yè)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;或者聯合鄉(xiāng)鎮(zhèn)(辦事處)農業(yè)技術推廣中心進行實地核查。
(1)實地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名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。
(2)核查人員要依據《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實施細則》實施核查。
(3)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實地核查任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,完成對營業(yè)場所的實地核查。
(4)核查人員要填寫《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》,制作實地核查記錄,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,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。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,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。
4、決定經營許可�?h農業(yè)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情況,對符合條件的,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(《準予農藥經營許可通知書》),并向申請人頒發(fā)農藥經營許可證;對不符合條件的,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(《不予農藥經營許可通知書》)并說明理由。準予經營的,在下發(fā)《準予農藥經營許可通知書》同時,一并頒發(fā)《農藥經營許可證》。